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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024-01-19 来源:安平科技网

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公司所租赁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不符合就不需要缴纳(但前提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按此分析,如果公司的情况按规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相应要对房产缴纳房产税。如果相反,同样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需要交纳的,有关的标准应当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要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公民在开发集体土地或者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相关的使用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1、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以上文件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均未明确,而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原则推定掌握,各地对此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房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1、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即房屋交付使用;

2、房产、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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